时间:2022-12-05 | 栏目:借卵自怀 | 点击:541次
近日,中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徐藻藻收到了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书。此案引起广泛关注,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社会问题。
山东省临沂市地方法院今年就妇女在失去丈夫后是否可以进行冷冻胚胎移植作出了判决。
根据判决书,陈丽(化名)在生活中遭遇了一场悲剧,她的丈夫和之前通过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生下的三岁儿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随后她要求医院进行冷冻(受精)胚胎移植,利用她和丈夫生前在医院冷冻的胚胎帮助她再孕育一个孩子,但医院拒绝。
医院的理由是,陈莉在丈夫意外死亡后是单身,被禁止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强制进行胚胎移植违反了 "保护后代 "和 "知情同意 "的道德原则,也违反了卫生部门的规定和行业规则。
随后,陈丽将临沂市妇幼保健院告上法庭。在法律与道德、合同约定与单身女性的生育权之间,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的医疗服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要求医院继续进行胚胎解冻和移植手术,不符合合同和法律规定。法院一审判决,原告陈丽要求临沂市妇幼保健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解冻移植手术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合同及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但原告对被告临沂市妇幼保健院保存的4个冷冻胚胎有权进行监督和处理。
丈夫的儿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临沂市妇幼保健院是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注册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执业医疗机构。2022年7月,陈丽与丈夫石某因结婚三年多不孕到临沂市妇幼保健院治疗,后决定在临沂市妇幼保健院采用供精供卵试管三代代怀-胚胎移植技术(IVF-ET)治疗。2022年10月29日,他们与临沂市妇幼保健院签订了《供精供卵代怀三代试管-胚胎移植知情同意书》,也自愿选择使用胚胎 他们还与医院签订了《胚胎冷冻、解冻、移植知情同意书》,其中明确了胚胎冷冻、复苏、移植的费用、风险及相关权利义务等内容。规定 "每次发放冷冻胚胎移植前夫妻双方应同时签字,或由夫妻双方签字后复核并复印全套有效文件原件。冷冻胚胎是夫妻共有的,如果夫妻关系发生变化(如离婚、一方死亡),我们有义务及时到医院办理胚胎销毁手续。"。
在签署上述知情同意书后,这对夫妇开始在临沂市妇幼保健院接受IVF-ET治疗。冻融胚胎移植后,陈丽于2022年7月30日在临沂市妇幼保健院生下了一个男孩。然而,2022年1月5日,陈莉的丈夫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他们三岁的儿子也死了。
陈丽和丈夫生前还在被告处保存了四个冷冻受精胚胎。悲剧发生后,陈丽要求临沂市妇幼保健院按照医疗服务合同继续进行胚胎移植手术,但被医院拒绝。
随后,陈丽将临沂市妇幼保健院告上法庭,要求对被告临沂市妇幼保健院保管的4个冷冻胚胎进行监督和处理,同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对原告陈丽进行冷冻(受精)胚胎移植,帮助其受孕。
陈丽说,她和丈夫关系很好,与公婆相处融洽,她决定用和丈夫生前在被告临沂市妇幼保健院保存的4个冷冻受精胚胎做移植的孩子,以解除失去亲人的痛苦,找到精神的归宿,得到情感的安慰;而且,公婆已到暮年,白发人送黑发人,失去孩子是极其痛苦的可人。只有用冷冻受精胚胎再生育一个后代,才是她最好的善举,也是亡夫生前的心愿,让亡夫在天堂安息,也能适度减轻公婆的丧子之痛。
陈丽说,基于以上考虑,她到临沂市妇幼保健院咨询,要求继承4个冷冻胚胎的监督处置权,并要求医院做冷冻受精胚胎移植手术,但医院迟迟不给予处理和治疗,多次协商未果临沂女子丧夫后请求做借卵代怀三代试管,给其本已疲惫不堪、精神崩溃的身心雪上加霜,精神受到较大打击。
医院:原告因丈夫去世已是单身,是禁止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范围。
临沂市妇幼保健院辩称,本案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不是监护合同纠纷,不能适用监护合同的法律规定来处理本案。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被告为其进行冷冻胚胎移植没有法律依据,其请求不能成立。
临沂市妇幼保健院辩称,2003年7月10日,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第三条第(十三)项规定:禁止对不符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夫妻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冷冻胚胎移植被法院驳回,后生下一女儿。原告陈丽于2022年1月5日丈夫意外死亡后单身,属于禁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范围。本案中强制实施胚胎移植技术,违反了 "保护后代 "和 "知情同意 "的道德原则,也违反了卫生部门的规定和行业规则。冷冻胚胎不同于一般物品,如果本案中的合同无法履行,其储存、管理和处置需要无菌、温度、场所等诸多严格条件,可以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法院还查明,陈丽于2022年3月9日自然受孕后生下一女孩。
法院不支持实施胚胎解冻和移植,判决原告有权处置冷冻胚胎。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如何确定本案冷冻胚胎调控权和处分权的行使主体;2、本案的医疗服务合同是否已经履行,能否继续履行?
关于涉案冷冻胚胎监管处置权行使主体的确定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公序良俗。民法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陈丽及其丈夫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通过供精供卵公立代怀试管产生的胚胎具有生命属性,涉案冷冻胚胎含有陈丽及其丈夫的DNA遗传信息,在生命道德上与陈丽及其丈夫关系最为密切,陈丽及其丈夫理应享有保管和处分该胚胎的民事权益。现陈丽的丈夫因交通事故死亡,陈丽对涉案胚胎的保管和处置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和遗体,以及从事与人类基因和人类胚胎有关的医学、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反道德道德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因此,陈丽在取得涉案胚胎的处置权后,不得将其用于胚胎买卖、婴童等违背道德道德和法律的活动,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对于临沂市妇幼保健院提出的将冷冻胚胎交由陈丽监管和处理存在违反法律和道德道德的风险问题,这只是一种可能的可能性,而不是实际或必然发生的事实,应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应主观判断其行为。陈丽要求对冷冻胚胎进行监督和处置的权利,不违反社会道德道德和公序良俗。
关于本案医疗服务合同是否已经履行以及能否继续履行的问题,法院认为,首先,陈丽与其丈夫与临沂市妇幼保健院签订了供精供卵私立代怀试管-胚胎移植(IVF-ET)治疗的医疗服务合同,其目的是为了生育孩子。两人在提供了夫妻法律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和当地计生部门对其生育计划的批准后,在临沂市妇幼保健院接受了供卵试管代生费用-胚胎移植的全过程治疗,并于2022年7月17日生下一男孩,可见双方签订医疗服务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
其次,陈丽及其丈夫在第一次胚胎移植后继续在临沂市妇幼保健院冷冻保存胚胎的行为,不属于双方签订的IVF-ET治疗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并结合《胚胎冷冻知情同意书》中关于胚胎冷冻、复苏和移植的费用、风险及相关权利义务的约定。解冻和移植知情同意书》,可以看出,陈丽和丈夫虽然冷冻胚胎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生孩子,而且陈丽也多次向医院交纳了胚胎冷冻费,双方明确约定每次冷冻胚胎解冻和移植前,夫妻双方应同时签字,或夫妻双方签字后再审核、复印全套原始有效文件。现在陈丽的丈夫已经去世,而陈丽的丈夫在世时并没有向临沂市妇幼保健院申请解冻并提交全套的原始有效文件,所以陈丽作为受影响方之一要求临沂市妇幼保健院继续进行胚胎解冻和移植是不符合合同规定的。
再次,陈丽及其丈夫在明知双方不孕的情况下,与临沂市妇幼保健院签订了供精供卵试管哪里自怀-胚胎移植(IVF-ET)治疗的医疗服务合同和冷冻胚胎的医疗服务合同,但双方通过IVF-ET治疗生下孩子后,于2022年自然受孕。在陈丽自然受孕和陈丽丈夫存活期间,双方均未向临沂市妇幼保健院支付冷冻胚胎费用,在夫妻双方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无法确认陈丽丈夫是否还有通过胚胎移植生育的意愿。鉴于上述情况,陈丽以临沂市妇幼保健院仍有胚胎冷冻保存,且双方医疗服务合同未履行完毕为由,主张临沂市妇幼保健院继续为其进行胚胎解冻移植,不符合合同及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2022年5月13日,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陈丽对被告临沂市妇幼保健院保存的4枚冷冻胚胎享有监督权和处分权,驳回原告陈丽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文来自澎湃新闻。